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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省出臺揮發(fā)性有機物 VOCs 排污費征收標準

 

 9月以來,山西、海南、湖北、福建先后出臺揮發(fā)性有機物 VOCs 排污費的征收標準。繼北京、上海、江蘇、安徽、湖南、四川、天津、遼寧、浙江、河北和山東等 11 省市開征 VOCs 排污費后,出臺試點行業(yè)VOCs 排污費征收政策的省級地區(qū) ( 含直轄市 ) 又新增4 地,達到 15 個在新出臺征收標準的 4 地中,各地基本收費標準分別為:山西省太原市 VOCs 每污染當量收費 1.80 元,其他城市每污染當量收費 1.20 元;海南省、湖北省、福建省收費標準均為每污染當量 1.20 元。此外,在基本收費的基礎上,4 個地區(qū)還根據(jù)污染程度制定了相應的差別收費標準。